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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批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告知阶段: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阶段: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处置阶段: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事后监管阶段: 定期或不定期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

7.责任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