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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实施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应参保的用人单位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2.审批阶段:发现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有必要采取划拨强制措施的,事先须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3.告知阶段:书面通知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扣社会保险费。

4.决定阶段:必须由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必须见到书面通知才可以执行划扣,不得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口头通知。

5.处置阶段: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书面通知进行划扣。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用统计

2.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