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实施对象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部门或使用部门及其他应参保的用人单位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阶段: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处置阶段: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管阶段: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用统计 2.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