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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代为补种树木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令代为补种树木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平原天然林地内进行毁林开垦和毁林开矿、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内放牧、砍柴、采挖药材、使用易损伤幼苗的机具割草以及进行其他不利于平原天然林自然恢复的活动。

禁止在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和疏林地内全面整地造林、损毁天然林营造人工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致使林木、林地受到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三十三条 盗伐平原天然林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平原天然林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平原天然林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收购销售行为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证据表明而强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证物转移、灭失等,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