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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对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代履行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对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代履行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

2.执行阶段:当事人未按期履行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收购销售行为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证据表明而强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证物转移、灭失等,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