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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湿地、林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自然保护区的责令限期恢复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破坏湿地、林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自然保护区的责令限期恢复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该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自治区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执行;(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二倍以下执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勘探、采矿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按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收购销售行为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证据表明而强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证物转移、灭失等,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