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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实施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