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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火灾隐患场所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存在火灾隐患场所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接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搜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