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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的临时查封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的临时查封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于20094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7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附则642条,自20095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接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搜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