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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的查封或扣押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的查封或扣押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20148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并告知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利益、事实和依据进行记录复核,根据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阶段: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