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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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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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农业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任改。 2.决定阶段:经核实,违法事实清楚,经饲料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扣押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原料进行扣押,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事后监管阶段:对饲料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证据表明企业有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而对饲料原料、生产工具采取扣押措施的; 2.有证据表明企业有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而未对饲料原料、生产工具采取扣押措施的;违反法定程序做强制措施的; 3.未告知生产企业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不采纳合理意见而损害企业利益的; 4.因渎职、失职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