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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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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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农业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 2.决定阶段:在实施前应书面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当事人存在收购、销售或运输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行为,并报请实施查封、扣押;经批准后实施。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收购销售行为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证据表明而强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证物转移、灭失等,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