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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记录、复制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查阅、记录、复制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第二师劳动监察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其整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

4.决定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