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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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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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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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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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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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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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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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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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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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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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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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严重影响行洪,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桥梁、码头等工程设施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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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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