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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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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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未经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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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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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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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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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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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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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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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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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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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严重影响行洪,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桥梁、码头等工程设施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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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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