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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政策性文件】关于做好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的通知(兵劳社薪险发〔2002〕4号)一、原固定职工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1996年1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
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6年1月1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实缴费信息。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