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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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居民户口簿(含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核发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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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事前责任: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2、受理责任:公安派出所对证件、证明齐全的应于当场受理。 3、确认责任: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市局户政部门;市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申请人于次月10日到迁入地公安局户政科领取准迁证。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