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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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居住证签发制作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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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事前责任:公布办证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 2、受理责任:公安派出所当场审核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于当场受理,并办证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核查上报责任:垦区局户政部门负责对上传制证信息的核查上报。 4、确认责任: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公安派出所受理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市局户政部门核查上报时限为1个工作日;市级户政部门制证时限为3个工作日;分发和发放时限共为3个工作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