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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鉴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淫秽物品鉴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发布)

一、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鉴定标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执行。

三、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式样附后),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简明。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对送审鉴定的和收缴的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165号)的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应当由地、市级的宣传、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鉴定组重新鉴定。

  出版单位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时,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鉴定。

  其他出版物的审查鉴定,仍按规定执行。

实施对象

公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公安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淫秽物品鉴定的认定、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