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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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吸毒成瘾认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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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5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2、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在查获吸毒人员后,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格的民警应当根据《办法》确定的标准进行吸毒成瘾或者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