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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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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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股权出质设立申请。 (2)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核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4、送达责任:将《登记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规定履行对股权出质登记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