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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18号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30日内完成技术评审;根据技术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