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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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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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30日内完成技术评审;根据技术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