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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690号  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30日内完成技术评审;根据技术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