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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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尸检机构认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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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30日内完成技术评审;根据技术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