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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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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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 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