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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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三侨”考生身份认证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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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004〕第410号,现行有效)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
实施对象 |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考生及家长所提供的证明其身份的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三侨”考生身份规定的,予以审核确认。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考生后续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