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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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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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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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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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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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
实施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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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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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公开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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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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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调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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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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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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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程序,对所列名录和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直接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确认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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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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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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