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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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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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实施对象 |
师市内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
责任事项 |
1.起始阶段责任:按照奖励要求,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的项目,在铁门关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做出奖励评定。(评定结果在铁门关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师市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未尽到审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