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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汇编整理)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在2011.07.29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公开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求、条件和标准,下发评选推荐工作通知。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逐级推荐上报先进单位、个人。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按照评选表彰方案,严格审核先进单位、个人申请材料,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公示、批准。

4.表彰阶段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进行表彰,送达表彰决定文书、奖牌、荣誉证书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