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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法规】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汇编整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承办机构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