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奖励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交警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具体组织实施。

2、审核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审核。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