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应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表彰奖励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由本单位、本部门自行组织推荐至安委会办公室; 3.审核公示阶段: 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或奖励对象并公示。制定表彰文件,公开表彰人员名单。发放荣誉证书、奖金; 4.事后监管阶段:无此阶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未准确、及时拨付补贴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