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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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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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实施对象 |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制定表彰方案,公开评选表彰条件,逐级推荐上报人选。 2.组织推荐: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工作,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县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后,作出表彰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制发送达表彰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及时送达证书、奖金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