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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该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7号)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交警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为侦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提供重要侦破线索,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破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由办案民警写出破案报告,提请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办案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奖励权限的单位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奖励或者不奖励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事后监管责任:对奖励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