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实施,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实施对象 |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制定表彰方案,公开评选表彰条件,逐级推荐上报人选。 2.组织推荐: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工作,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县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后,作出表彰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制发送达表彰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及时送达证书、奖金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