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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2004年2月26日开始实施)

     第六条: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实施对象

权限内管辖学生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教育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