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2004年2月26日开始实施) 第六条: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实施对象 |
权限内管辖学生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