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4号) 三、大力增强实效性,夯实中小学德育的基本保障 13.完善督导评价。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将其纳入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及责任区督学的工作范畴,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督导评价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教育部将定期表彰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探索品德优秀学生表彰激励机制。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也要完善相应的表彰激励机制,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年轻一代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
实施对象 |
权限内教师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