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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5月4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自2017年8月9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按相关规定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组织推荐阶段: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4.表彰阶段: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