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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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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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公布并实施。)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发布实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先进评审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3.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的。 2.未按照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