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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气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规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对象

气象站及气象工作人员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市气象局

公开范围

部门内部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农业局、各师市气象管理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农业局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以二师农业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