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类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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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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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农业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事项、范围奖励额度与办法。 2.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举报或投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3.审查阶段:对举报事项事实进行查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走访、取证,根据举报查证事实,提出奖励意见。 4.决定阶段:查证属实的将奖励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依据决定制作奖励文书;给予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对举报事项不进行受理的; 2.对举报事项未进行查证即进行奖励或拒绝奖励的; 3.与举报人或投诉人串通编造证据骗取奖励的; 4.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