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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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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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15年9月2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2修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表彰奖励前必须对拟表彰奖励授奖的个人和集体的事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其功绩、作用、影响的大小,实事求是的进行全面衡量,慎重决定奖励项目及等级。 2.受理阶段:一次性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并组织推荐阶段:组织人员对拟表彰奖励授奖的个人和集体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标准的拟表彰奖励授奖的个人和集体,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表彰阶段:根据审批情况做出决定,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5.公布阶段:制发表彰奖励决定送达,颁发相关奖励证书,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2.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8.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