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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兵团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兵团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0412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20060629日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邮政法、铁路法、公证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042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修正)20151227日发文。)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根据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教育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征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

2.审核公示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会同人社部门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提请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送达责任:与制发文件予以送达,做到信息公开。与人社局共同发文予以表彰奖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