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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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兵团级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初审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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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对象 |
师市就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未准确、及时拨付补贴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