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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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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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对象 |
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 |
承办机构 |
基层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第二师司法局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兵团司法局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司法局,兵团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