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自2010年11月16日起施行) 1.申请、审核和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2.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