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享受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部门规章】《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现就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
实施对象 |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并由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