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发放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8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4〕6号) 第五条 认真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一)国有企业在岗的军转干部,工资水平未达到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要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办法,补助到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放补助时间从2003年10月起执行。 (二)已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水平的,同样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办法,补助到所在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补助时间从2003年10月起执行。 |
实施对象 |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