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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
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
2.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新民发〔2011〕89号)
3.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1〕54号)
4.《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
5.《关于建立<农二师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师办发〔2011〕129号)
二、津贴发放标准和免费体检补助标准
    津贴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上报师市民政局;由师市民政局审核后汇总报师市财政,审核通过后,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纸质和电子档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